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聲字,109年度,15號
SJEM,109,重秩聲,1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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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聲字第15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聲明異議人 張雅勝 



      陳冠蓉 


      李雲峰 



      陳泓志 


      楊庭嘉 




      陳芳晴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重刑字第109380516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部分均撤銷。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均不罰。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及其他關係人共12人,於民國109年8月27 日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樓內 ,共同以麻將等為賭具賭博財物,案經本分局偵查隊、慈福



派出所循線前往查緝,當場查獲上情,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之規定,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併宣 告沒入扣案之共同賭資新臺幣(下同)82,100元等情。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一)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部分: 渠等於上揭時地,共同以麻將賭具賭博財物,然被查扣之財 務包含渠等生活費所必需之費用,並非全為賭資,且被查扣 之金額與賭博之金額顯失均衡。(二)陳泓志楊庭嘉、陳 芳晴部分:渠等前往上開處所僅係聊天、談論市場生意,伊 等並無參與賭博財物之行為。爰依法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 處分,以維權益等語。
三、異議人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部分:
(一)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 場所而言,復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所 所明定。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等3人於前揭時地 經警查獲固不否認有參與賭博之行為,惟狀稱:現場就其身 上或包包內查扣之現金(其中異議人張雅勝為17,700元、陳 冠蓉為4,200元、李雲峰3,900元)包含渠等生活費所必需之 費用,並非全為賭資,且被查扣之資金與賭博之金額顯失均 衡等語;復聲明異議人張雅勝於警詢中辯稱:「我遭警方查 扣新台幣17,700元整,其他遭查扣的東西皆是租屋客龍哥的 。我平常都會攜帶新台幣約15,000元以上,因為我會將其拿 去投資。」等語。但查:異議人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就 伊等於前開時地,以麻將賭具賭博財物之事實供承不諱,核 與同桌賭博之關係人簡浩峰王思晴凌成憲任國緯、張 銘志於警詢時供述之情節相符,聲明異議人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以證明扣案之17,700元、4,20 0元及3,900元確為生活所必須之費用,聲明異議人張雅勝亦 無明確說明扣案之17,700元投資標的為何,果為投資款,衡 情應會儘速前往金融機構存放或返回家中藏放,豈有逗留在 賭博現場至警方查獲是理,況異議人若無將身上查扣之款項 作為賭博之用,豈有隨意將前開數額非微之現金攜至人員出 入複雜之職業賭場,而甘冒隨時有遺失或遭竊之風險,是異 議人等前開所辯,已與常情不合。又參諸異議人張雅勝、陳 冠蓉、李雲峰皆係以麻將為賭具,以100元為底、30元為1台 等情,有現場被查獲之關係人簡浩峰王思晴凌成憲、任 國緯、張銘志及異議人李雲峰於警詢時供述一致,上開賭情 與現場查扣異議人陳冠蓉4,200元、李雲峰3,900元及張雅勝



17,700元之賭資相較,亦難認顯失均衡,復參以現場查獲之 賭客即關係人簡浩峰被查扣賭資3,500元、王思晴被查扣賭 資1,700元、任國緯被查扣賭資2,200元、張銘志被查扣賭資 1萬4,000元、凌成憲被查扣賭資5,500元、簡國龍被查扣賭 資4,700元,渠等對於警察局之處分均無異議,且各該查扣 之金額與上開賭情亦屬相當,並無失衡,是聲明異議人張雅 勝、陳冠蓉李雲峰辯稱扣案款項非供作賭資之用,且被查 扣之資金與賭博之金額顯失均衡云云,自不足採。(三)綜上所述,異議人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既有於上開非公 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且各自所 有遭沒入之17,700元、4,200元及3,900元,又係賭博財物所 用之物,則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對 異議人處以9,000元罰鍰,並將其各人賭資一併依法沒入, 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撤銷,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異議人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部分:
原處分機關雖以前開賭博場所非受賭場負責人邀請之賭客, 實難進入該賭場等情,據以處罰在該賭場滯留之異議人陳泓 志、楊庭嘉陳芳晴。惟觀之現場搜索照片可知,在場賭博 者有二桌計八人,即有前述異議人張雅勝陳冠蓉李雲峰 3人外,尚有關係人簡浩峰王思晴凌成憲任國緯、張 銘志等5人,有附卷查獲之現場示意圖可稽,是本件查獲時 異議人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皆僅坐在非賭桌之沙發區域 ,且依異議人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等三人於警詢中之陳 述,可知其等係前往系爭處所聊天,並無聚賭之行為,且縱 認異議人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等3人為警查獲時有參與 賭博之意圖,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其等均已參與賭博之行為 ,揆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並無處罰「賭博未遂」或 「預備賭博」等行為,要難僅憑異議人陳泓志楊庭嘉、陳 芳晴等3人於被查獲時在場,即遽認定其等有原處分所指述 之賭博行為。從而,異議人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等3人 雖於上開賭博場所現場遭警查獲,仍難認其等之行為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構成要件相當,故原處分機關逕以原 處分予以處罰,即有未當,異議人陳泓志楊庭嘉陳芳晴 等3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均為有理由,並由本院 另均為不罰之諭知,爰為裁定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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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