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8號聲 請 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國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建號 3793之基地座落欄位為264-6 地號,誤載為264-64、建號30 61建築式樣欄位為鋼筋混「凝」土造,非「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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