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9年度,73號
TPBA,109,停,7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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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郭文艷(董事長)

代 理 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昱成 律師
 陳新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不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金管
證交字第109035314 號處分書,聲請停止執行,有下列事項待補
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尚未繳納,應予補
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當事人
書狀及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的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聲請人尚未提出應送達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聲
請狀及附屬文件的繕本到院,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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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