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023號
KSDV,109,司票,3023,2020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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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
 
抗 告 人 林孟溱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和順間因109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抗告人林孟溱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按當事人或代理
  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有抗告人簽名或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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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