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
抗 告 人 林孟溱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和順間因109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抗告人林孟溱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按當事人或代理
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有抗告人簽名或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