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藍寶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瑾如 上聲請人藍寶車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紙。(台端 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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