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23號
KSDV,109,司催,223,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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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藍寶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瑾如 
 
上聲請人藍寶車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紙。(台端
  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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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寶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