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9號
TNDV,109,司執消債更,19,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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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債 務 人 邱慧慈即邱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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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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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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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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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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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映均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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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權 人 許瑞春即車王機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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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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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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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 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 臺幣(下同)6,815元,為期6年72期,清償總額合計為490, 68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 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每月可處分所得: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5,385元等情,有債務 人109年1月31日陳報狀、真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8 日傳真函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 生方案。




㈡清算價值:復查債務人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75,76 5元等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7日( 109)三法字第00794號函等在卷足參,可認清算價值應為75, 765元。
 ㈢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 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 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 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 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 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388元之1.2倍計 算,則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 額應均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先予 敘明。查債務人之子(7歲)領有經濟弱勢家庭生活扶助2,0 47元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扶養人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12日南市社 助字第1090334032號函等在卷可參,以前揭消債條例規定之 標準核算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人性尊嚴之生活費應至少為 21,276元【計算式:14,866+(14,866-2,047)÷2= 21,276】 ,而債務人陳報每月所需支出之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為19,6 21元,已足維持其基本生活程度,並有結餘可用以還款。  ㈣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 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 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 成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以債務人名下 保單之清算價值75,765元,加計更生方案履行6年間債務人 可處分所得1,827,720元【計算式:25,385×72=1,827,720】 後,合計為1,903,485元【計算式:75,765+1,827,720=1,90 3,485】,扣除必要6年間必要支出1,412,712元【計算式:1 9,621×72=1,412,712】,剩餘490,773元【計算式:1,903,4 85-1,412,712=490,773】,依前開說明,提出10分之9即441 ,696元【計算式:490,773×0.9=441,696】,即符合盡力清 償之條件,債務人提出每期清償6,815元,6年72期更生方案 總清償額490,680元,顯逾前開數額,應視為已盡力清償。 ㈤無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 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 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75,765 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9,240元, 債務人必要之生活費用與扶養費為470,904元,扣除後剩餘1 38,336元。本件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額490,680元,均逾前揭 數額。是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 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㈥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 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9年7月10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許瑞 春即車王機車行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通知債權人 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損 害債權人權益甚鉅,難以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 在卷可憑。惟查債務人已將清算價值加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 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後之餘額,全部用以償債,視為盡力 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況其每月所陳報之各項開支, 均僅維持基本人性尊嚴之程度。至於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 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再要求 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法維持 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 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 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815元。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87,789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490,680元。 4、清償成數:41.31%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72期 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79,529 6.70% 457 32,904 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3,100 17.10% 1,165 83,880 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14,914 18.09% 1,233 88,776 四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3,933 30.64% 2,088 150,336 五 許瑞春即車王機車行 133,786 11.26% 767 55,224 六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92,527 16.21% 1,105 79,560 合 計 1,187,789 100% 6,815 490,68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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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