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債 務 人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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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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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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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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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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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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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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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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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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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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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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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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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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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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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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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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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可稽。而
債務人名下除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52,97
2元、醫療保險金給付95,929元及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2筆外,別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6、107、108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08年12月10日國壽字第1080120441號函、109年1
月3日國壽字第1090010311號函及109年6月3日陳報狀等件在
卷足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一之保單解約金及編號二之醫療
保險金給付合計348,901元,有處分實益,且業經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款到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另債
務人名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土地2筆(下稱系爭土地),系
爭土地均係債務人於58年間因繼承所取得,債務人持有之權
利範圍均僅16分之1,且共有人數眾多;又該系爭土地之現
況均為水溝地,無經濟利用價值,長年無人管理使用;且依
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核算其財產價值,其中501地號土
地為72,830元、803地號土地為18,740元,該土地價值甚微
,債務人復不知悉該兩筆土地曾否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益
證無論為共有人間或一般交易市場就前開兩筆土地交易可能
性均極低,變價不易,亦有債務人109年4月27日陳報狀暨所
附Google地圖1紙附卷可憑,另慮及系爭土地位於雲林縣,
及因變價增生之費用(含指界費、鑑界費、鑑價費、登報費
用、郵務送達費用、警員差旅費用)甚鉅,堪認實無處分實
益。
三、又本院依照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其中債權
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2.34%)表示應
將系爭土地變價處分;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比例7.28%)表示,債務人應提出等值現金分配予各
債權人;其餘債權人(債權比例總計90.38%)則均未為任何陳
述意見,分別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佐。而債權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意見,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
16日詢問債務人是否願提出系爭土地等值金額91,570元,債
務人逾期未解繳,且其前已具狀陳稱無資力提出等值金額,
有債務人109年4月27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另債權人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應拍賣系爭土地,惟參前可
知,系爭土地自始均無執行紀錄,確實變價不易,而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既無法提出前揭清算財產有
相當變價可能性或市場有承接意願之證明文件,本院綜合評
估前揭清算財產之價值、特性、交易市場承接可能性與變價
所需耗費之程序費用、時間等成本,益認無處分實益。
四、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清算財團財產 處分方式 一 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52,961元及解約後補配息11元,合計252,972元 由本院逕予分配 二 國泰人壽醫療保險金給付95,929元 由本院逕予分配 三 不動產 (一)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 (二)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 不予變價,發還予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