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09年度,16號
TPDA,109,全,16,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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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關務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 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 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 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 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 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立法者 在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 定,自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 、第526條第2項有關行政法總論假扣押要件、供擔保規定之 餘地。
二、查相對人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向 聲請人遞送第CX//08/0A4/T3685號等169筆進口快遞貨物簡 易申報單,經聲請人函請相對人提供個案委任書,惟相對人 屆期未能提供,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聲請 人則依據關稅法84條第1項、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4條及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以109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 處相對人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101萬4,000元,處分書並 經送達相對人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所欠罰鍰提供足額擔 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依據關稅 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聲請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請求債權額1 01萬4,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等情,有聲請 人所提出109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分書附件、送達證 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以為釋明,則聲 請人就其依關稅法、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追繳之罰鍰, 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相 對人所欠款項101萬4,000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 依前開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01萬4,00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 提存後,即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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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