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蔡銘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意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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