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4號
CTDV,109,司票,704,2020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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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蔡銘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意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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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