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郭金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武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武雄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紅段350 、35
1、391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固為民法第873
條所明定。惟按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力,
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屬抵押
權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91年臺抗字第588 號民事裁定參照
)。又行使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質上乃屬抵押權之處
分,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同法第819 條第2 項規定,應得全
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2562 號函參照)。
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乃屬抵押物之處分行為,於數人共同有
抵押權之情形,自應得全體抵押權之同意始得為之。經查,
台端與第三人江政雄共有本件抵押權,則台端得單獨聲請之
依據為何?如經第三人江政雄同意並委任台端聲請,請提出
委任狀、及江政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
」,並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江政雄。
三、承上,如台端、江政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在新臺幣(下同)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請補繳聲請費壹仟元。
四、債權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民國86年2 月19日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載,非擔保特定債權)。
五、依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及土
地謄本所載,台端之上開抵押權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移
轉抵押權與第三人吳忠憲,嗣於109 年3 月25日再讓與台端
,請提出109 年3 月25日台瑞上開抵押權之抵押權變更契約
書( 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均為100 年11月28日台端
移轉抵押權與第三人吳忠憲之契約書) 、及債權讓與通知債
務人之相關文件( 須提出回執正、反面) 。
六、相對人陳武雄之住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陳武雄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