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39號
CTDV,109,司拍,139,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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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維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維彥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後壁田段309地
  號土地及其上56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蘇維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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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