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6號
債 權 人 博愛觀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三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管理委員會之名稱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名稱( 博
愛觀邸管理委員會) 與印文( 博愛觀邸大樓管理委員會) 不
符。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龔三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龔三慧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陳明對債務人龔三慧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五、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如存證信函係由貴管理委員
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領取之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
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