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債 權 人 曾佳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文盛、吳綜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賴文盛、吳綜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現可供
合法送達之地址。
二、請提出本票正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之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