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41號
CTDV,109,司促,10241,20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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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債 權 人 曾佳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文盛吳綜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賴文盛吳綜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現可供
  合法送達之地址。
二、請提出本票正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之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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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