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2號
債 權 人 方志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采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件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抑或係其
他法律關係為請求?倘為前者,請提出系爭本票(票據號碼:57
3503號)原本到院。倘為後者,請具體釋明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
,並釋明請求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及提出相關之
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