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08號
CTDV,109,司促,10008,202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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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
 
債 權 人 高翊霖 
債 權 人 高語沂即潘雪琴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燕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查詢被繼承人潘雪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
二、債務人曾燕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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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