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 債 權 人 高翊霖 債 權 人 高語沂即潘雪琴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燕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查詢被繼承人潘雪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二、債務人曾燕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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