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尋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佩宜律師(即黃勝謨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詢尋民試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
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二、提出尋民試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