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李鴻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遠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第三人即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
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
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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