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台灣宏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淡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尚未 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前即遺失,抑或是發票人交付予受款人 即聲請人後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