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28號
TYDV,109,司催,228,2020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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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台灣宏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淡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尚未
  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前即遺失,抑或是發票人交付予受款人
  即聲請人後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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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宏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