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77號
TYDV,109,司促,15077,202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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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77號
債 權 人 合勤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夢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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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