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77號債 權 人 合勤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夢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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