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債 權 人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尊藏帝苑社區管理委員會、蕭家權、羅鈺瀅、黃啟明、廖卿伶、謝盈嫻、周淑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得對債務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尊藏帝苑社區管理委員會、蕭家權、羅鈺瀅、黃啟明、廖卿 伶、謝盈嫻、周淑慧請求之其他釋明文件(如: 承攬契約或 其他締約文件,須明顯觀之締約當事人方為何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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