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9號
SCDV,109,婚,9,2020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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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0號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上 訴 人  蕭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紋璇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9年度婚字第10號、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
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均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肆仟伍 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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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