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08號
債 權 人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債務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並逕向管轄法院
重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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