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
債 權 人 徐川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臺琴、雷祖英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2,600,000 元部分已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既
已取得執行名義,再為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提供支票號碼PA0000000 號、金額202,800 元之支票經雷祖
英背書之影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