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890號
PCDV,109,司促,20890,202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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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
債 權 人 徐川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臺琴雷祖英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2,600,000 元部分已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既
  已取得執行名義,再為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提供支票號碼PA0000000 號、金額202,800 元之支票經雷祖
  英背書之影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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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