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81號
PTDV,109,司促,9181,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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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豐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聲請金額為新台幣904,766 元,而帳務資料
  剩餘額為新台幣713,711 元,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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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