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29號
PTDV,109,司促,8929,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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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郭勝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6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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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