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9年度,11號
CYDA,109,行執,11,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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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11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侯嘉倫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李庭御 
      彭渝婷 
債 務 人 李益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以本院收文日為準)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
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
  、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880元,應徵收執行費167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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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