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其惠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複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被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律師被上訴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惠 被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被上訴人 張志宏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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