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9年度,411號
TPAA,109,判,411,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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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吳采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15日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於民國99年9月3日以「風扇及其製造方法」向被上 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5項,第1、10、13項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上訴人編為第99129810號 審查後,於102年9月26日核准專利,並於102年12月11日公 告發給第I41870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 於102年12月23日提起舉發,上訴人乃於103年3月26日提出 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15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於105年10月 31日以(105)智專三(三)05134字第10521342560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103年3月2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 1至1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 人不服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循序向智慧財產法院(下 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 請求項1至1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均撤銷。原審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並以106年度 行專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107年度判字第647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更為審理,經原 審以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行政判決駁回後,上訴人仍 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及參加人在原審答辯及陳述,均 引用原判決所載。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㈠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1 、2:⒈證據1為主軸電動機,原理為馬達旋轉原理,電流進 入線圈產生磁場,使電磁鐵在固定的磁鐵內連續轉動的裝置 ,可以將電能轉換成動能。證據2係揭露風扇、馬達,原理 為馬達旋轉原理。證據3為系爭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其為 風扇,原理為馬達旋轉原理。附件18為上訴人之專利,說明 書第5頁之先前技術即記載:「含油軸承應用範圍,如散熱 風扇、主軸馬達」,故上訴人自認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為領 域相關連之技術,況風扇是藉由馬達旋轉使其帶動,故在風 扇之製造及其結構上,應將馬達與風扇視為不可割裂的整體 結構。又依輔助證據附件8、9、14至23之揭示,國內外多家 廠商及研究機構,咸認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為領域相關連之 技術,綜合判斷證據1、2與輔助證據附件8、9、14至23揭示 ,證據1、2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⒉如前述,輔助證據附 件8、9、14至23揭示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為相關連之技術領 域,證據1、2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當該通常知識者在證 據2揭示的風扇、馬達基礎上,在面臨風扇薄型化與加強轉 軸牢固等問題時,客觀上可合理期待其參考證據1之主軸電 動機揭示的技術方案,利用雷射焊接進行固定之功效,及雷 射焊接特性具有焊道微細、形成牢固結構、適合薄材精密焊 接等諸優點,將證據1所揭露雷射焊接的技術內容,應用於 證據2轉軸連結,以解決風扇薄型化、與加強轉軸牢固等問 題,故整體觀之,證據1、2實質上解決相同問題。⒊證據1 為主軸電動機1帶動外部載體旋轉的功能。證據2揭露之風扇 、馬達作用為當該定子結構32驅動該轉子結構31轉動時,進 而使扇葉313轉動。風扇之功能與作用是利用扇葉313轉動時 驅動氣流流動,此是風扇的固有特性,且風扇是藉由馬達旋 轉使其帶動,應將馬達與風扇視為不可割裂的整體結構,另 由附件8、9、14至23揭示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會相互為用, 亦顯示其整體之不可割裂。⒋綜合判斷證據1、2與輔助證據 附件8、9、14至23既屬於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相關連之技術 領域,證據1、2亦均揭露相類似之轉子、定子、軸等構件, 由於馬達旋轉原理與機制實質相同,再者主軸馬達旋轉帶動 外部載體或散熱風扇是實質相同之作用所致,而具有功能或



作用之共通性。⒌依附件16說明書提到馬達與風扇的相關結 構,其中馬達結構類似證據1的「提供利用形成於軸承間隙 部上的人字形槽及油等的潤滑流體而產生動壓的主軸電動機 1」的結構,風扇結構類似證據2風扇結構,故附件16揭露結 合證據1與證據2之教示或建議。據上,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1、2。
㈡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不具進步 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比對,證據2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一種風扇,包含:一馬達基座,其中央具有一 軸承座;一軸承,係容置於該軸承座內;一葉輪,包含:一 金屬殼體,具有一頂壁及由該頂壁周緣軸向延伸之一周壁; 一輪轂,係套設於該金屬殼體上;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 輪轂外圍;以及一轉軸,穿設於該軸承中;一定子,係套置 於該軸承座之外周緣;以及一磁性元件,係設置於該金屬殼 體之內緣上,並與該定子對應設置」之技術特徵。證據1則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轉軸,係凸設於該金屬殼體之該 頂壁中央且穿設於該軸承中」、「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不具 有置軸凸環」及「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係直接以雷 射焊接方式結合」之技術特徵。證據1、2之組合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該轉軸之頂面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 係呈共平面」之技術特徵。惟風扇在既有元件之排列下,因 應製品及周圍元件之搭配關係,調整製品各元件之大小及尺 寸,即可輕易達成進行各元件對齊之調整動作,對於該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尚屬簡單修飾事項,且系 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該技術特徵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或有 利功效,故該技術特徵為證據1、2所揭露內容之簡單改變。 綜合考量證據1、2之「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 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 ,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風扇之過程中客 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證據1及證據2,而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 ,附加技術特徵為「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的厚度為0.1至2.0 mm」,該數值之限定條件,僅係風扇在既有元件之排列下, 因應製品及周圍元件之搭配關係,調整製品各元件之大小及 尺寸,即可輕易達成厚度調整動作,尚屬簡單修飾事項,為 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系爭 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該限定數值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或有利 功效,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附加技術特徵為



「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中央具有一開口,使該轉軸可插設於 其中」,證據1說明書記載「利用激光焊接將轉子輪轂50焊 接在軸8的端部。轉子輪轂50具有上壁部51和周壁部52而成 為大致圓盤狀的形狀,在其中心部周邊上穿設未圖示的孔, 在該孔中嵌入軸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開口容置構造 ,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附加技術特徵為「該 轉軸係由金屬材質製成」,證據1說明書記載「軸8及凸緣11 既可以由金屬、非金屬中的任何一種材料構成」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4之金屬材質,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⒌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 1,附加技術特徵為「該轉軸不具有壓花槽」,證據1說明書 及圖式所揭露之軸8亦無壓花槽設計,故證據1、2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⒍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 附於請求項1,附加技術特徵為「該輪轂及該葉片係以塑膠 一體成型」,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14至15行記載:「該等扇 葉313與該輪轂311可為一體成型或相互組合」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6之技術內容,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⒎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1 ,附加技術特徵為「該風扇之整體厚度小於10mm」,證據1 、2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該數 值之限定條件,僅係風扇在既有元件之排列下,因應製品及 周圍元件之搭配關係,調整製品各元件之大小及尺寸,即可 輕易達成厚度調整動作,尚屬簡單修飾事項,為該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系爭專利說明書 亦未記載該限定數值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或有利功效,故證 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1 、3:⒈證據3為風扇,原理為馬達旋轉原理,輔助證據附件 8、9、14至23已揭示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為領域相關連之技 術,綜合判斷證據1、3與輔助證據附件8、9、14至23揭示, 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為相關連之技術領域。⒉如前述,證據 1、3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當該通常知識者在證據3揭示 的風扇基礎上,在面臨風扇薄型化與加強轉軸牢固等問題時 ,客觀上可合理期待其參考證據1之主軸電動機揭示的技術 方案,利用雷射焊接進行固定之功效,及雷射焊接特性具有 焊道微細、形成牢固結構、適合薄材精密焊接等諸優點,將 證據1所揭露雷射焊接的技術內容,應用於證據3轉軸之連結 ,以解決風扇薄型化、轉軸的牢固等問題,故整體觀之,證 據1、3實質上解決相同問題。⒊綜合判斷證據1、3與輔助證



據附件8、9、14至23既屬於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相關連之技 術領域,由於馬達旋轉原理與機制實質相同,再者主軸馬達 旋轉帶動外部載體或散熱風扇是實質相同之作用所致,而具 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又依附件16說明書提到馬達與風扇 的相關結構,其中馬達結構類似證據1之結構,風扇結構類 似證據2之結構,故附件16揭露結合證據1與證據3之教示或 建議,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 證據1、3。
㈣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不具進步 性:⒈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風扇,包含:一葉 輪,包含:一輪轂,係套設於該金屬殼體上;複數個葉片, 係環設於該輪轂外圍」之技術特徵。證據1則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一馬達基座,其中央具有一軸承座;一軸承,係 容置於該軸承座內;一金屬殼體,具有一頂壁及由該頂壁周 緣軸向延伸之一周壁;以及一轉軸,係凸設於該金屬殼體之 該頂壁中央且穿設於該軸承中,其中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不 具有置軸凸環,且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係直接以雷 射焊接方式結合;一定子,係套置於該軸承座之外周緣;以 及一磁性元件,係設置於該金屬殼體之內緣上,並與該定子 對應設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轉軸之頂面 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共平面」之技術特徵,係 屬簡單修飾事項,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該 技術特徵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或有利功效,故該技術特徵為 證據1、3所揭露內容之簡單改變,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加 技術特徵為「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的厚度為0.1至2.0mm」僅 屬簡單修飾事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 輕易完成者,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該限定數值具有不 可預期之功效或有利功效,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加技術特 徵為「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中央具有一開口,使該轉軸可插 設於其中」,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開口容置構造 ,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加技術特徵為「該轉軸係由金屬 材質製成」,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金屬材質,故 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⒌ 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加技術特徵為「該轉軸不具有壓花槽 」,證據1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軸8亦無壓花槽設計,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內容,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⒍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加技



術特徵為「該輪轂及該葉片係以塑膠一體成型」,證據3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內容,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⒎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 加技術特徵為「該風扇之整體厚度小於10mm」,係屬簡單修 飾事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者,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該限定數值具有不可預期之 功效或有利功效,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9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1、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不具進 步性:⒈證據5揭露之薄形化風扇轉子,原理為馬達旋轉原 理,綜合判斷證據1、2、5與輔助證據附件8、9、14至23揭 示,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為相關連之技術領域。當該通常知 識者在證據2、5揭示的風扇基礎上,在面臨風扇薄型化與加 強轉軸牢固等問題時,客觀上可合理期待其參考證據1之主 軸電動機揭示的技術方案,利用雷射焊接進行固定之功效, 及雷射焊接特性具有焊道微細、形成牢固結構、適合薄材精 密焊接等諸優點,將證據1所揭露雷射焊接的技術內容,應 用於證據2轉軸連結及證據5軸心連結,以解決風扇薄型化、 轉軸或軸心的牢固等問題,故整體觀之,證據1、2、5實質 上解決相同問題。又證據1、2、5亦均揭露相類似之轉子、 定子、軸等構件,由於馬達旋轉原理與機制實質相同,再者 主軸馬達旋轉帶動外部載體或散熱風扇是實質相同之作用所 致,而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且附件16亦揭露結合證據 1與證據2、5之教示或建議,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1、2、5。⒉證據1、2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況證據5第1、6圖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0、13「該轉 軸之頂面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共平面」之技術 特徵,故證據1、2、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 6、9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1、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不具進 步性:⒈輔助證據附件8、9、14至23已揭示散熱風扇和主軸 馬達為領域相關連之技術,綜合判斷證據1、3、5與輔助證 據附件8、9、14至23揭示,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為相關連之 技術領域。當該通常知識者在證據3、5揭示的風扇基礎上, 在面臨風扇薄型化、加強轉軸的牢固等問題時,參考證據1 之主軸電動機揭示的技術方案,利用雷射焊接進行固定之功 效,及雷射焊接特性具有焊道微細、形成牢固結構、適合薄 材精密焊接等諸優點,將證據1所揭露雷射焊接的技術內容 ,應用於證據3轉軸之連結及證據5軸心之連結,以解決風扇



薄型化、轉軸或軸心的牢固等問題,故證據1、3、5實質上 解決相同問題。另綜合判斷證據1、3、5與輔助證據附件8、 9、14至23既屬於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相關連之技術領域, 由於馬達旋轉原理與機制實質相同,再者主軸馬達旋轉帶動 外部載體或散熱風扇是實質相同之作用所致,而具有功能或 作用之共通性,且附件16亦揭露結合證據1與證據3之教示或 建議。⒉證據1、3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 9不具進步性,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轉軸之頂面 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共平面」之技術特徵,故 證據1、3、5之組合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 ,從而證據1、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3之組合或證據1、2、5之組合 或證據1、2、3、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8不 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附加技術特 徵為「該金屬殼體更包含一水平高度較該頂壁略低之次頂壁 ,使得該輪轂覆蓋於該次頂壁上」,證據2圖式第3圖揭示「 傳導殼312包含一水平高度較該頂壁略低之次頂壁,使得該 輪轂311覆蓋於該次頂壁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 術內容,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 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附加技術特徵 為「更包含一扇框,其係設置於該風扇之外緣」,證據2說 明書第8頁第6至9行記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扇框等技術 內容,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 步性。⒊證據1、2或證據1、3或證據1、5間具有組合動機, 均如前述,故證據1、2、3或證據1、2、5或證據1、2、3、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8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證 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種風扇,包含:一馬達基座 ,其中央具有一軸承座;一軸承,係容置於該軸承座內;一 葉輪,包含:一金屬殼體,具有一頂壁及由該頂壁周緣軸向 延伸之一周壁;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金屬殼體外圍;以 及一轉軸,穿設於該軸承中;一定子,係套置於該軸承座之 外周緣;以及一磁性元件,係設置於該金屬殼體之內緣上, 並與該定子對應設置」之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0「一轉軸,係凸設於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中央且穿設 於該軸承中」、「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不具有置軸凸環」及 「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係直接以雷射焊接方式結合 」之技術特徵。證據1、2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轉軸之頂面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共平面」之



技術特徵,惟此僅係風扇在既有元件之排列下,因應製品及 周圍元件之搭配關係,調整製品各元件之大小及尺寸,即可 輕易達成進行各元件對齊與否之調整動作,對於該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尚屬簡單修飾事項,且觀諸系 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該技術特徵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或有 利功效,故為證據1、2所揭露內容之簡單改變,證據1、2之 組合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
㈨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證 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種風扇,包含:一葉輪,其 包含: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金屬殼體外圍」之技術特徵 ,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馬達基座,其中央具有 一軸承座;一軸承,係容置於該軸承座內;一金屬殼體,具 有一頂壁及由該頂壁周緣軸向延伸之一周壁;以及一轉軸, 係凸設於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中央且穿設於該軸承中,其中 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不具有置軸凸環,且該轉軸與該金屬殼 體之該頂壁係直接以雷射焊接方式結合;一定子,係套置於 該軸承座之外周緣;以及一磁性元件,係設置於該金屬殼體 之內緣上,並與該定子對應設置」之技術特徵。至系爭專利 請求項10「該轉軸之頂面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 共平面」之技術特徵,僅係風扇在既有元件之排列下,因應 製品及周圍元件之搭配關係,調整製品各元件之大小及尺寸 ,即可輕易達成進行各元件對齊與否之調整動作,對於該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屬簡單修飾事項,且系 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該技術特徵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或有 利功效,故該技術特徵為證據1、3所揭露內容之簡單改變, 證據1、3之組合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 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㈩證據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證 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除「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不具有 置軸凸環,且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係直接以雷射焊 接方式結合」外之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 「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不具有置軸凸環,且該轉軸與該金屬 殼體之該頂壁係直接以雷射焊接方式結合」之技術特徵,證 據1、5之組合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故 證據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1、2、4或證據1、3、4或證據1、4、5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 附於請求項10,附加技術特徵為「該葉片係由金屬材質製成 」,證據4說明書記載:「其中所述之該扇葉組4係由如鐵、



鋁、銅及金屬合金之金屬材質沖壓成型」,實質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之金屬材質構造,且證據4為風扇領域,與證據1 屬相關技術領域,證據4所欲解決問題、及其功能與作用, 係為耐用度,對應證據1所欲解決問題、及其功能與作用為 提升軸承壽命、耐衝擊性,兩者具有相關性,證據1、4間具 有充足之結合動機,證據1、2或證據1、3或證據1、5之組合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2、4 或證據1、3、4或證據1、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1不具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1,附 加技術特徵為「該葉片係與該金屬殼體為一體成型」,證據 4說明書第6頁第14至16行記載:「又該扇葉組4於該頂面41 外側延伸形成有貼附於側部22之複數延伸部43,其延伸部43 一側係延伸連接於頂面41外側,而另一側係分別延伸連接有 葉片44」,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葉片與金屬殼體整 組構件之態樣,證據1、2、4或證據1、3、4或證據1、4、5 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證據1、3或證據1、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 至15不具進步性:⒈依證據3記載內容可知,塑膠成型模具 有對應金屬環12與轉軸13模穴,供應金屬環12與轉軸13對應 插入,亦為「對應置入塑膠成型模具中→射出成型」,而系 爭專利請求項13「將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之組合結構置於一 模具中,透過塑膠成型技術形成一輪轂及複數個葉片,其中 該輪轂係套設於該金屬殼體上,該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外圍 」之技術特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為「先組合→ 置入模具中→射出成型」,與證據3所揭示「對應置入塑膠 成型模具中→射出成型」之方法步驟雖有差異,然該差異僅 係輪轂及葉片進行塑膠射出成型前,被包覆元件放置於模具 中之步驟順序的簡單變化,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為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 據3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將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之 組合結構置於一模具中,透過塑膠成型技術形成一輪轂及複 數個葉片,其中該輪轂係套設於該金屬殼體上,該葉片係環 設於該輪轂外圍」之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3除「該轉軸之頂面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共平 面」及「將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之組合結構置於一模具中, 透過塑膠成型技術形成一輪轂及複數個葉片,其中該輪轂係 套設於該金屬殼體上,該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外圍」外之技 術特徵。證據1、3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該轉軸 之頂面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共平面」之技術特



徵,惟此僅係風扇在既有元件之排列下,因應製品及周圍元 件之搭配關係,調整製品各元件之大小及尺寸,即可輕易達 成進行各元件對齊與否之調整動作,對於該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屬簡單修飾事項,且系爭專利說明書 亦未記載該技術特徵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或有利功效,故該 技術特徵為證據1、3所揭露內容之簡單改變。證據1、3之組 合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3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又證據5揭露 一種薄形化風扇轉子,證據5圖式第1圖揭露該軸心40之頂面 與金屬殼體10之頂面係呈共平面,故證據5揭露「該轉軸之 頂面與該金屬殼體之該頂壁之頂面係呈共平面」之技術特徵 ,故證據1、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 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於請求項13,附加技術特 徵為「該雷射焊接係以環型焊接的方式使該轉軸與該金屬殼 體結合」,證據1說明書記載:「一邊向旋轉方向依次移動 一邊進行激光焊接」,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環形焊 接方式,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 進步性,證據1、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 不具進步性。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於請求項13,附加技 術特徵為「該雷射焊接係以對稱點焊接的方式使該轉軸與該 金屬殼體結合」,證據1說明書記載:「本發明的主軸電動 機的特徵在於,使軸與圓盤狀凸緣的中空部的接觸面,以相 對所述軸的中心軸位於旋轉對稱位置上的2點以上的多點, 一邊向旋轉方向依次移動,一邊進行激光焊接。這樣地多個 的加熱熔融位置被配置成旋轉對稱」,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5之部分焊接技術,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證據1、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等語,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並無違誤。茲就 上訴理由再予補充論述如下:
㈠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 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之「新證據」於專利舉發案 係指舉發人所提出得獨立作為證明系爭專利具有撤銷理由之 證據,如係補強原舉發證據證明力之補強證據,則非上開條 文所規範,除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外,自得於事實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隨時提出(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96條參照),行政法院就補強證據自應盡調查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責。經查,參加人即系爭專利之舉發人於原審提出附



件8、9、14至23,均係用以補強舉發階段所提出證據1之主 軸馬達與其他舉發證據之散熱風扇等技術內容間具有技術領 域之關連性及組合動機之補強證據,且上開補強證據均為系 爭專利申請前業經被上訴人核准公告之專利說明書,法院自 得依上開補強證據之內容,據以判斷系爭專利申請時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無組合舉發證據之動機。 ㈡次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就舉發人所提出複數舉發證據 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判斷舉發 證據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得就應用該技術之物、原理、 機制或作用等予以考量。經查,證據1為中國第CN1391325A 號「主軸電動機及其組裝方法」專利案,證據2為我國第I32 7457號「風扇、馬達及其葉輪」專利案,證據3為系爭專利 所揭露之先前技術,證據5為我國第M350746號「薄形化風扇 轉子」專利案,是證據1之物為主軸電動機(按即:主軸馬 達),證據2之物為風扇及馬達,證據3之物為風扇,證據5 之物為薄形化風扇轉子,其均係應用馬達旋轉作為原理,且 附件8、9、15、19至21均係訴外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建準公司)於系爭專利申請前經核准公告之專利, 其中,附件8為我國第562330號「主軸馬達預力磁鐵之定位 構造」專利案、附件9為我國第I256440號「風扇馬達轉子之 轉動平衡構造」專利案、附件15為我國第I306323號「馬達 構造」專利案、附件19為我國第I302778號「馬達轉子構造 」專利案、附件20為我國第I287909號「易於啟動之馬達構 造」專利案、附件21為96年4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79060號 「馬達構造」專利案,且附件9、15之風扇馬達構造專利均 提及附件8之專利作為先前技術,附件19至21之馬達構造專 利於說明書均記載其可應用於風扇或光碟機主軸馬達領域等 情,為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所認定事實,並於原判決詳述認 定之依據。由上可知,由於風扇與主軸馬達均係以馬達旋轉 作為原理,故就風扇相關技術領域者而言,於進行風扇之馬 達構造研發及創作時,即可能參考主軸馬達之技術內容,其 二者間之技術領域即屬相關。據此,原判決認定:散熱風扇 之製造商在面臨風扇之馬達問題,有可能參酌主軸馬達之技 術,就相同馬達旋轉機構進行改良設計,故證據1、2或證據 1、3或證據1、2、5或證據1、3、5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等 情,於法即無不合,至於上開專利之專利權人建準公司有無 製造主軸馬達之相關產品,則非所問。從而,原判決依上開 補強證據即認定建準公司為主軸馬達之製造商,縱有不當, 亦不影響證據1、2或證據1、3或證據1、2、5或證據1、3、5 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之判斷。上訴意旨主張:輔助證據(



即附件8、9、14至23之補強證據)應與原舉發證據屬於同一 關聯範圍內,原判決未就各輔助證據與原舉發證據是否屬於 同一關聯範圍內論述,且各輔助證據均難以證明證據1、2或 證據1、3或證據1、2、5或證據1、3、5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 ,另建準公司之官網中所記載之產品資訊,並未有HDD裝置 或光碟裝置之主軸馬達的相關產品,原判決僅依上開輔助證 據即認定建準公司具有主軸馬達和散熱風扇相關的製造經驗 與知識,並據此推論散熱風扇及HDD裝置或光碟裝置之主軸 馬達為技術領域相關連,顯有事實認定錯誤及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背法令云云,即非可採。
㈢所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般 性定義係指一虛擬之人,具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 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而能理解、利用申 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之先前技術者而言,專利法規定此一虛 擬之人,其目的在於確立進步性審查之技術水準為何,以排 除進步性審查之後見之明,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亦 採斯旨,並認為:「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分為知識要件與致 能要件,知識要件指:「已知之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 使用之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惟知識要 件應非以學歷區分係高中、大學或碩、博士,若以學歷定義 ,則為一定範圍不特定之人,並非虛擬之人。故而「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 驗能力如何,尚非不得以所屬技術領域相關先前技術等外部 證據資料將之具體化。本件參加人向被上訴人就系爭專利提 出舉發,業據其提出證據1至5作為舉發證據,並提出附件8 、9、14至23作為補強證據,上開證據均為風扇或馬達相關 之先前技術,則原審於訴訟程序中,自可透過系爭專利所載 先前技術及參加人所提證據揭露之技術內容,藉以形成「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 水準,並據以認定舉發證據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 具進步性。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僅以附件8、9、14至23等 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來確立「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 ,明顯已與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所闡明之內容相互 違背,同時原審未先確立「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後 ,再來判斷散熱風扇和主軸馬達是否為領域相關連之技術, 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云云,亦無足取。 ㈣再者,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 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原則上係綜合考量「技術領 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及作用 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判斷某一引證之技術



內容所欲解決問題,得就該引證中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或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之所欲解 決問題等進行考量。經查,依證據1、2、5說明書之記載, 證據1所欲解決問題為提供一種結構及組裝方法簡單,並具 有優異耐衝擊性及提高軸承壽命之主軸電動機,證據2所欲 解決問題則係改善馬達自我散熱,證據5所欲解決問題係使 薄型化風扇轉子可強化其熱變形能力,並增進其組裝精度, 至證據3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故僅揭露習用葉輪強化轉 軸與輪轂結合強度之結構,而未記載其所欲解決之問題,是 由上開說明書之記載,雖無從認定證據1、2、3、5所欲解決 問題相同,然證據1、2、3、5皆係透過定子驅使轉軸轉動, 並使外部載體因此轉動,參酌證據2之說明書先前技術記載 現有電子產品常利用風扇作為散熱裝置,證據3即系爭專利 之說明書關於先前技術亦記載散熱風扇為各種電子設備中不 可或缺之重要裝置,則隨電子產品之小型化,其散熱風扇即 有薄型化之需求,證據5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則記載隨著目前 電腦產品之體積小巧化設計發展趨勢,使散熱風扇結構設計 上亦須隨之輕薄化,證據1之說明書亦記載本發明涉及一例 如在HDD裝置、光盤裝置、光磁盤裝置等上安裝之主軸電動 機,而HDD裝置等由於便攜化、小型化、薄型化,即有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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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