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9年度,8號
TPSM,109,台附,8,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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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被上 訴 人 劉振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6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08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而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 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 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部分已維持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劉振強關 於偽造有價證券罪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 上訴。就上訴人在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 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乃併予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檢察官循上訴人請求對於刑事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 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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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