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上 訴 人 林忠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 許譽鐘律師 江庭緯律師複代理人 林宛菱律師上 訴 人 羅章浚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賴柏翰律師上 訴 人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謝炘穎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被上訴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陳威如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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