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抗字,109年度,7號
IPCM,109,刑智抗,7,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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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玠源   
代 理 人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9 年5 月19日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286 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以民國109 年3 月6 日刑事聲請狀聲請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固蒙原法院裁定准許,惟原法院駁回抗告人告證 27號、告證252-2 號、被告賴聰杰106 年9 月7 日陳報狀 之被證1 電路圖及扣押物編號N01 扣案燒錄光碟部分等證 據資料所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卻未就該等證據資料有 何不符秘密保持命令聲請要件之情事?以及該等證據資料 與原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同屬涉及抗告人之 電路圖或專案名稱機密資訊之證據資料,何以原法院未併 予准許?未敘明其心證及法律上意見,自有裁定不備理由 之違背法令。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 定,得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僅限於持有該營業秘密之當 事人或第三人。準此,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自應依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始 得為之。抗告人以109 年1 月6 日及同年3 月6 日刑事聲 請狀,聲請原法院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僅有 109 年度金訴字第15號事件之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並未及 於各辯護人所屬之事務所助理。被告各辯護人雖請求將助 理孫家綺楊峻淇黃丹茵林享運曾慶智吳綺嫻鍾采玲林俞辰王心妤黃秋璇納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惟上開辯護人並非持有本案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並不得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而且上開助理充其量僅 是上開辯護人事務所僱用者,與本案訴訟亦毫無任何事實 上或法律上之關係可言,要非屬本案之其他訴訟關係人, 抗告人始終不曾同意並聲請將上開助理列為應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對象。原法院僅依上開辯護人之請求,即逕予准許 對上開助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擴張得接觸本案營業秘密



之人員,增加抗告人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違背秘密保持 命令制度除保障被告防禦權外,尚包括維護當事人營業秘 密之立法目的,顯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 定之要件不符等語。
二、按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 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 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 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 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 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 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 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 用之必要。」、第30條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至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或 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又「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 之裁定,得為抗告。」、「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 銷該命令。」同法第13條第4 項、第14條第2 項亦有明定。 其立法理由稱:第13條第4 項規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 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依第14 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避免於 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三、查告證27號、告證252-2 號、被告賴聰杰106 年9 月7 日陳 報狀之被證1 電路圖及扣押物編號N01 扣案燒錄光碟部分, 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確有列於聲請陳報狀 附表二中(見原法院卷第98、105 、108 、111 頁),惟觀 原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主文第一項及附表二中並無 該部分;而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駁回部分,對照其理由係認辯 護人李元銘律師已解除委任,故不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除 此之外對於告證27號、告證252-2 號、被告賴聰杰106 年9 月7 日陳報狀之被證1 電路圖及扣押物編號N01 扣案燒錄光 碟部分是否核准,理由中並無任何說明,是原裁定就該部分 是否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未表示准駁意見,即漏未裁判 ,乃是否聲請原法院就該部分補充裁判之問題。抗告人認原 裁定不備理由駁回該部分聲請云云,不無誤會。故其抗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次查依審理法第13條第4 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僅駁回秘密 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 者,除得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 抗告。抗告人認原法院准許對辯護律師助理孫家綺等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部分與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不合,僅得依第



14條第2 項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提起抗 告,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第412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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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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