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450號
TPHV,108,抗,145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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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50號
抗 告 人 方偉明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全字第4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
㈠「好房網」(下稱「好房網」)為相對人所建置、維護及管理 之網路媒體,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新聞報導刊登「信義房屋經 紀人被控賤賣台北黃金地段敦化南路房,賣得比同巷法拍屋還 低!王小姐:黑心信義花三個鐘頭就從我身上賺580萬了!」 一文(下稱系爭報導),指控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 義房屋公司)所屬經紀人員即伊賤賣第三人王雅茵委託出售之 房屋,其內容惡意不實,且未經合理查證,嚴重侵害信義房屋 公司及伊之名譽。
㈡又伊係面對客戶之第一線仲介人員,因系爭報導不實,致伊在 業務上屢遭客戶質疑,更有客戶向信義房屋公司反映,因該公 司在網路上被同業攻擊聯合賣方來坑殺買方,而不願委託該公 司,轉而委託相對人之母公司即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慶房屋公司),嚴重侵害伊之名譽及工作權;再伊非公 眾人物,所從事之不動產仲介工作亦與公眾事務無關,然相對 人未經查證即輕率引用投訴者投訴之不實內容,在系爭報導中 多次引用伊全名,並經由「好房網」轉載至臉書社群、製作影 片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並被不知情消費者轉載至其他部 落格或論壇,甚至名列Google搜尋網頁第1頁,誤導消費者以 為伊等仲介人員手段卑劣,而詆毀伊之名譽;另鏡週刊於108 年11月22日報導「影片PO網攻擊同業屋主:永慶房仲牽線卻無 法下架」一文,可證相對人未盡查證義務,擷取片面不實資訊 對信義房屋公司為不利報導,為其慣用手法,若放任系爭報導 繼續存在,將對伊造成難以回復名譽之重大損害,且嚴重影響 伊執業,自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明:⒈相對人就108年8月28日於 「好房網」登載之「信義房屋經紀人被控賤賣台北黃金地段敦 化南路房,賣得比同巷法拍屋還低!王小姐:黑心信義花三個



鐘頭就從我身上賺580萬了!」一文與相關留言,應予移除;⒉ 相對人就108年9月11日於Youtube網站登載之「信義房屋經紀 人被控賤賣台北黃金地段敦化南路房,賣得比同巷法拍屋還低 !王小姐:黑心信義花三個鐘頭就從我身上賺580萬了!」影 片與相關留言,應予移除等語。 
相對人則以:系爭報導乃消費者向「好房網」投訴抗告人以不 當手法提供服務,致其蒙受損失,涉及消費者權益之公共利益 ,自應減輕相對人之查證義務,況伊之記者於108年8月27下午 4時許去電要求抗告人回覆相關查證事項,抗告人均未回覆, 相對人自已盡查證義務;又系爭報導係報導第三人王雅茵表達 其個人感受,認為信義房屋公司及抗告人設下陷阱,經其查詢 實價登錄,始發現買方最初出價每坪新臺幣(下同)64萬元, 遠低於附近房屋單價每坪70.1萬元、法拍屋單價每坪72.3萬元 ,使其蒙受損失,足見系爭報導並未侵害抗告人之名譽;另抗 告人所提客戶滿意度調查錄音光碟內容,係有關「聯合賣方來 坑殺買方」之對話,與系爭報導所載「聯合買方來坑殺賣方王 小姐」之情形相反,抗告人指摘系爭報導不實,均屬無稽,難 認對抗告人之名譽權有何致生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定「重大 損害或急迫之危險」等語,資為抗辯。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 2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而所謂「爭執 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 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 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是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 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必 要,於其釋明有所不足時,法院方得斟酌情形,依債權人供擔 保以補釋明欠缺之陳明,酌定其擔保金額,准為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若法院認供擔保仍不足補釋明之欠缺,非不得駁回其定 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97號、99 年度台抗字第95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損害是否重大、危險 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 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 則,就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得利益、不許定暫時狀態處



分所受損害、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利益暨公益等加以比較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 第363號、108年度台抗字第85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抗告人就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之釋明,主張:「好房網」為相 對人所建置、維護及管理之網路媒體,且為永慶房屋公司集團 之成員,與伊所屬信義房屋公司間,具有高度競爭關係,而「 好房網」於108年8月28日刊登系爭報導一文,未經合理查證, 侵害伊之名譽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系爭 報導、第三人王雅茵與抗告人Line對話紀錄、系爭房屋專任委 託書、委託附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臥龍街實價登錄資料、 信義房屋公司帶看紀錄、信義房屋公司地政士與胡德揚電話錄 音光碟、Youtube影音平台報導截圖等件為證(見原法院卷第4 5至99、105、123至125頁;本院卷第33至37、49至54頁),堪 認兩造間之爭執事項得以本案訴訟確定其法律關係,且抗告人 已釋明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請求。
㈡又抗告人就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釋明,雖稱:相對人未經查 證,即輕率引用投訴者投訴之不實內容,於系爭報導中多次以 伊全名詆毀伊之名譽、製作影片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伊 非公眾人物,所從事之工作亦與公眾事務無關,因系爭報導之 不實內容,於執行業務時屢遭客戶質疑,嚴重影響伊之名譽及 工作權,若放任系爭不實報導繼續存在,將對伊造成難以回復 名譽之重大損害等語,並提出系爭報導、客戶滿意度調查錄音 光碟及其譯文、Youtube影音平台報導截圖、「好房網」臉書 社群資料、網路轉載資料、Google搜尋網頁搜尋結果、鏡週刊 108年11月22日報導及影片光碟等件為證。惟查:⒈抗告人係於信義房屋公司擔任分店店長,第三人王雅茵為胡德 揚之母,於106年12月13日代理胡德揚委託信義房屋公司出售 房屋,雙方簽訂專任委託書,約定賣價為2,680萬元,嗣又更 改賣價為2,880萬元,復於107年3月13日改為一般委託,最後 於108年以2,100萬元出售該屋等情,有信義房屋公司買賣仲介 專任委託書、委託附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件在卷可查(見 原法院卷第57至76頁),且與相對人所辯,尚非全然不符。而 「好房網」總編輯楊欽亮於系爭報導刊登前,曾數次致電、寄 發簡訊詢問信義房屋公司之意見及查證相關事項,並在系爭報 導中刊登信義房屋公司之回應稿,亦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見原 法院卷第33、34頁),並有系爭報導、楊欽亮信義房屋公司 間之簡訊及電子郵件等件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47至50、10 7至117頁),自難謂相對人未經合理查證,惡意以系爭報導傳 述及散布足以詆毀抗告人名譽之事,致抗告人有發生名譽上之



急迫危險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情形。
⒉至抗告人提出鏡週刊於108年11月22日報導「影片PO網攻擊同業 屋主:永慶房仲牽線卻無法下架」一文及影片光碟(見本院卷 第39、40、43、47頁),其內容與抗告人所稱系爭報導刊載不 實訊息,嚴重詆毀其名譽一節無關;抗告人提出客戶滿意度調 查錄音光碟及如附表所示譯文(見原法院卷第162、170頁), 其譯文內容亦未提及抗告人或系爭報導,且系爭報導之投訴人 王雅茵為賣方,係投訴「聯合買方來坑殺賣方王小姐」,與如 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譯文係說明信義房屋公司被攻擊「聯合賣 方來坑殺買方」之情形,完全不同,足見上開證據亦難以釋明 抗告人之主張為可採。
⒊又抗告人主張系爭報導刊載不實訊息,並經由「好房網」轉載 至臉書社群、製作影片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及被不知情 消費者轉載至其他部落格或論壇,甚至名列Google搜尋網頁第 1頁,誤導消費者以為伊等仲介人員手段卑劣,詆毀伊之名譽 等語,並提出Youtube影音平台報導截圖、「好房網」臉書資 料、網路轉載資料、Google搜尋網頁搜尋結果等件為證(見原 法院卷第105、129、139、140、146頁),惟抗告人上開主張 ,充其量僅能釋明相對人之行為是否造成抗告人之名譽受損, 尚難釋明相對人之言行對抗告人有何重大損害或有急迫之危險 ,而有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⒋另抗告人擔任信義房屋公司分店店長,提供房屋仲介服務,其 仲介服務品質良窳,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自屬可受公評之公 共事務,且相對人係在採訪第三人王雅茵親身經歷之客觀事項 及表達其個人感受後,始刊登系爭報導一文,並經由「好房網 」轉載至臉書社群、製作影片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提出 主觀評論意見,且其評論事實並非虛構,屬可受公評、攸關消 費者權益之公共事務,應認相對人非以損害抗告人之名譽為目 的,並未逾越合理容忍之範圍。故抗告人尚無從據此釋明相對 人上開言行,對抗告人之名譽與業務有急迫之危險及難以回復 之重大損害,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況言論自由 乃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之基本權利,縱認相對人之言論,影響 抗告人之名譽與業務,然既非金錢所無法彌補,基於利益衡量 及比例原則,亦難認有定暫時處分限制相對人言論自由之必要 。
⒌此外,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具體釋明本件有何其他發生重 大之損害、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必要,自難准許抗告人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揭說 明,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屬無據,不應准許。綜上所述,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暫



時狀態之處分,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 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附件:

客服人員:我是信義房屋客服中心,敝姓宋,方便耽誤您一分鐘做個簡單的業務滿意度調查嗎?兩個問題而已…劉 先 生:好!請說…

客服人員:好!那請問對徐信森(按指業務)有什麼建議或改善 的地方嗎?可以讓服務做個更好的地方呢?
劉 先 生:沒有!可是你們的信義房屋有建議改善的地方耶!客服人員:好!那您請說。
劉 先 生:你們沒有發現你們新的信義房屋的評價,在網路上都 被你們同業攻擊得很離譜!因為…都說你們信義房屋 弄什麼聯合賣方來坑殺買方,現在很多買方的客人這 邊…都不找你們信義房屋




客服人員:了解!
劉 先 生:這個事情…因為我為什麼會這樣講…我手邊有兩個客 人都是你們信義房屋的客人,結果之後他就轉到永慶 房屋來了!
客服人員:是!好的!
劉 先 生:我想這個部分就是只能反映給你們信義房屋總部,要 不然的話,我會發現說,委託你們好像也沒什麼意義 ,為什麼你知道…因為你們的客人沒多久就被轉到別 的仲介業者的話…那你們是…對你們來講是很傷啦…那 對我來講也是傷啦…
客服人員:了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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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人員:好的!好!那我這邊會幫您做記錄下來,會跟公司做 反映,那也謝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後續如果需要信 義房屋服務的地方,歡迎隨時跟我們做聯繫,謝謝說 明事情。愉快!謝謝!再見!好!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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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