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
聲 請 人 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芳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地下一樓之18建築物於民
國105年12月23日至109年1月21日間之第一類全部謄本(所
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上述建築物所有權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辦理移轉登記,應釋
明請求原所有權人負擔109年2月份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之依據
為何?如請求有誤,應更正聲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