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蔡銘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意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發票日為107年1月23日,票面金額65,000元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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