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建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二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24
7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冠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