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呂清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阿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地號25、地號26、建號3 之附表,須是表
格(聲請人於109 年4 月6 日陳報建號3 之地址更正)
。
二、請釋明借款12453 元此部分之利率何為18% ,如無法釋
明,請依6%計算,並更正債權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