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54號
TYDV,109,司拍,54,2020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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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呂清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阿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地號25、地號26、建號3 之附表,須是表
    格(聲請人於109 年4 月6 日陳報建號3 之地址更正)
    。
  二、請釋明借款12453 元此部分之利率何為18% ,如無法釋
    明,請依6%計算,並更正債權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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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