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1號債 權 人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債 權 人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債 務 人 聯虹天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政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債權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歐 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 臺幣壹仟元,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伍佰元,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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