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271號
PCDV,109,司促,21271,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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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1號
債 權 人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債 權 人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債 務 人 聯虹天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政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債權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歐
  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
  臺幣壹仟元,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伍佰元,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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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