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88號
PTDV,109,司促,7088,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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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龍益心 
 
上列聲請人與趙順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聲請人與趙順慶間之委任投資契約或對話紀錄,或米得
 委任趙順慶操盤之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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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