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龍益心 上列聲請人與趙順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聲請人與趙順慶間之委任投資契約或對話紀錄,或米得 委任趙順慶操盤之契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