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謜淙
上列聲請人與許希周之繼承人、許石進之繼承人、許學源之繼承
人、許文才之繼承人、許修華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18,400元之依據,及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如相關繳費證明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許希周、許石進、許學源、許文才、許修華
等之繼承人間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