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恩祐即徐勝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書。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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