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 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被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被 告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怡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並追加聲明後
,經本院以105 年度民補字第167 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790,916 元(本院卷二第20
0 頁),並據繳納裁判費8,074,480 元(本院卷一第2 頁)。原
告復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
783,445,901 元(本院卷四第1 至2 頁)。綜計本件原告之起訴
利益為1,821,236,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42,184元,另
加計其請求裁判書登報之裁判費3,000 元,合計為13,245,184元
。扣除前述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074,48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170,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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