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營訴字,105年度,12號
IPCV,105,民營訴,12,202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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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 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被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被    告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怡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並追加聲明後
,經本院以105 年度民補字第167 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790,916 元(本院卷二第20
0 頁),並據繳納裁判費8,074,480 元(本院卷一第2 頁)。原
告復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
783,445,901 元(本院卷四第1 至2 頁)。綜計本件原告之起訴
利益為1,821,236,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42,184元,另
加計其請求裁判書登報之裁判費3,000 元,合計為13,245,184元
。扣除前述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074,48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170,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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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