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92號
SCDV,109,司繼,392,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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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徐政棋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徐俊緯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定有明文。再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且 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然聲請狀無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合法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 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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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