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20號
TPDV,108,家繼訴,20,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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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王湘濤
訴訟代理人 顏嘉誼律師
顏嘉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湘梅等4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63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85萬9761 元(如計算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921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原告應再補繳2萬15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書記官 劉文松
計算書:
編號 項目 內容 數量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 段頂福小段1270-1地號 權利範圍 1/24 64萬9367元 2 土地 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 3小段765-1地號 權利範圍 1/8 2007萬4880元 房屋 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00 號3 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 全部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 1/5 1383萬9516元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 1/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 1/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 1/2 房屋 門牌: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臺北市○○區○○段 ○○段0000○號) 權利範圍 全部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 1/5 1383萬9516元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 1/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 1/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 1/2 房屋 門牌: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4樓 (臺北市○○區○○段 ○○段0000○號) 權利範圍 全部 5 存款 郵局 6萬0288元 6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 4487元 7 債權 大陸地區重慶市不動 產出售價款- 王湘濤 93萬人民幣 465萬元 8 投資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562股 52萬1327元 9 投資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0股 1萬0668元 10 投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1000股 448萬9500元 11 投資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383股 4萬2794元 12 投資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88股 3萬2315元 13 投資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0070股 216萬0015元 14 其他 金條 30兩(6條) 138萬1500元 備註: 1.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1月間,編號1土地鄰近區段地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22萬元,又被繼承人就該土地權利範圍為1/24,據此估算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4萬9367元(計算式:(32200×484)÷24,元以下四捨五入)。 2.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12月間,編號2房地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2.4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2007萬4880元(計算式:224000×89.62)。 3.編號3、4房地為同棟、同面積,不同樓層之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12月間,編號3 、4房地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16 萬元,估算各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383萬9516元(計算式:111600×124.01)。 4.編號5至14之財產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核定。 5.綜上,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6175萬6173元,又原告應繼分為1/8,特留分為1/16,是原告訴之利益為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即遺產總額之1/16,金額為385萬元9761(6175萬6173÷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訴訟費用為3萬9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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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