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9年度,4號
TNDV,109,勞簡上,4,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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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宗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上訴人  康嘉麟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
庭108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南勞簡字第30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許嘉容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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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