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04號
TPDM,109,審訴,104,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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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先志


徐宇廷


洪暉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6
343 、28291 、21412 號),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通 譯 鍾孟宸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彭先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宇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洪暉濟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先志徐宇廷(所涉傷害、私行拘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 分)、洪暉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 犯意,於108 年3 、4 月間,由彭先志在不詳地點,與微信 暱稱「上組」之人提供「○○888 」網站(http ://00 .00 0888. net )之運動簽賭網站之代理帳號「000000」交由徐 宇廷、洪暉濟使用,並給予其等覓得賭客後每日可下注新臺 幣(下同)100 萬元之額度權限,渠等遂利用行動電話連接 網際網路至上開「○○888 」簽賭網站加以管理,而對外聚 集不特定人成為會員至上開網站對賭,提供線上賭博虛擬公 共場所並聚眾賭博,賭博方式係由賭客依據徐宇廷洪暉濟 提供之帳號、密碼,利用電子設備網際網路連結至「○○88 8 」網站,以各國職業運動、球類等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簽



注,如所押注之隊伍贏球,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賠率之彩 金,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網站經營者、「上組」及彭先志 朋分,而徐宇廷洪暉濟所提供帳號之賭客每累積下注達1 萬元,其等可從中抽取150 元之佣金(俗稱水錢),以此方 式牟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 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萬可欣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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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