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0號
TCDV,108,司執消債清,10,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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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葉宥辰即葉先晚
即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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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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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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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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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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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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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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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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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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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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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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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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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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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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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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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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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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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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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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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葉宥辰即葉先晚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 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 已於108年10月2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一: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或數量或權利範圍 備註 1 台中銀行 405元 帳號:000000000000。 2 第一銀行 335元 帳號:00000000000。 3. 股 票 84股 聯成化學科技(股)公司之股票。 4.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634.32平方公尺。 5. 土 地 應有部分1/3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73.32平方公尺。 6. 土 地 應有部分1/3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257.28平方公尺。 7.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238.25平方公尺。 8.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820.02平方公尺。 9.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130.30平方公尺。 10.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699.29平方公尺。 11.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419.64平方公尺。 12.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252.85平方公尺。 13.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175.57平方公尺。 14.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239.81平方公尺。 15.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776.81平方公尺。 16.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989.05平方公尺。 17.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833.92平方公尺。 18.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301.73平方公尺。 19.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611.05平方公尺。 20.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752.36平方公尺。 21.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761.77平方公尺。 22.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247.68平方公尺。 23.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184.07平方公尺。 24.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102.96平方公尺。 25. 土 地 應有部分1/6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126.80平方公尺。 26. 建 物 應有部分1/14 澎湖縣○○市○○○段00○號,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0鄰00號。一層樓、面積: 105.49平方公尺。
附表二:
(1)附表一編號4~2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處分方法: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且於底價低於抵押債權時因已無實益或4次變賣無人應買時終止變賣程序。其次,本件第一次拍賣之底價,援引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3322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相同標的物之第1次拍賣之底價。又本件為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使用現狀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股票: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新台幣2,000 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上開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 (3)附表一編號1、2所示存款債權: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提出高於等值現金之新台幣1,000 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上開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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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