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08年度,275號
TPAA,108,上,275,2019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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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蔡人舉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
參 加 人 宋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國衍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7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7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陳國衍技術審 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1月11日智院成卯108 技協18字第1080004425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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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