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江山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高慧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屏東市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建輝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楊進順
楊福卿
沈輝煌
劉坤吉
黃明承
古耀城
張萬國即國新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林同坤即金璉鑄業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郭秀足
許琇紫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
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6 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
附卷足憑。又債務人之名下財產:⒈屏東縣○○鄉○○段0 00地
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塊厝段306 之5 地號)、⒉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89,915 元、⒊屏東縣屏東市
農會存款1,051 元,前經本院於108 年7 月9 日裁定處分方
式,並確定在案。惟債務人尚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
亦經本院以108 年1 月16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7 司執消債
清2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
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亦認本件裁定附表所
示之財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投資 瑞明土木包工業投資額3,000,000元,因係獨資商號,變價不易,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