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鍾薰嫺律師
相 對 人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相 對 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主文「一、准就相對人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處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准就相對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1 樓之營業處所,及相對人李昌遠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住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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