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042號
TPDM,108,審易,1042,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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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韋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6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韋德因懷疑科技公司對其有不當之監 視行為,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下午2 時53分許,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73樓之1之告 訴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即臺灣Google公司 ),並砸毀放置在現場之筆記型電腦2 台(總價值約新臺幣 3 萬元),致使上開電腦損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 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 條所明定 。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代理人已於108 年6 月 3 日與被告當庭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一情, 有本院108 年6 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10 8 年度審附民字第1042號和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佐(見審易 字卷第80頁至第81頁、第85頁及第89頁至第91頁),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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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